直击山西翼城公检法刘关张兄弟关系流水作业式刑事诉讼的违法性

2022-07-02 09:26:08  来源:百姓
分享到:

编者按:“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山西省翼城县公检法本该是魏、蜀、吴的关系,实践中却成了刘、关、张兄弟关系,其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上,将整个刑事诉 讼变成了高效低质的“流水线”,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蒙尘、国徽蒙羞。

案情梗概:

2021年8月31日23时许,王北凤因为女儿明天要上幼儿园,旧鞋刷洗未干,新鞋显小,便约朋友李美玉驾车去前夫武致发家取女儿的鞋时,在大门口就遭到其家人的围攻、群殴:武致发用拳头击打王北凤右眼部位,王北凤重摔倒地后,武致财(武致发弟弟)、史小勃(武致发表哥)用脚在其头部、面部、身上乱踢乱踹,王北凤被打得体无完肤、遍体鳞伤,特别是双眼被打成“熊猫眼”,疼痛难忍,山西省翼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右眼)、眼睑钝挫伤(右眼)、球结膜下出血、面部软组织伤、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左足趾腱膜牵拉伤。”

由于武致发心狠手辣,离婚前曾对王北凤实施过8次家暴,为预防不测,2021年9月1日0时57分,快到武致发家时,王北凤就拨打了110报警,但在王北凤被武致发等三人殴打致伤住院两个小时后,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隆化派出所辅警王红林等人(无一正式民警)才赶赴医院询问王北凤具体案情,当时的唯一目击证人李美玉生气地说:“好几个人打的,但我不知道叫啥,”王红林安慰王北凤先住院治疗,明天制作笔录,当时王红林随身佩带的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

2021年9月13日,王北凤在山西省翼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伤情好转出院。

2021年9月14日,王北凤去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隆化派出所催问案件时,王红林才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1年10月9日,王北凤将申请伤情鉴定的病例送至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隆化派出所。

2021年10月13日,王红林告知王北凤,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翼)公(司)鉴(伤)字[2021]093号鉴定书鉴定,王北凤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武致发、武致财、史小勃三人殴打王北凤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1年10月21日,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隆化派出所才制作了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文号为2021000028),让王北凤签字,但未依法向王北凤送达,也未依法对武致发、武致财、史小勃三人采取强制措施。

2021年10月28日,王北凤隔三差五拨打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举报投 诉电话12389,举报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隆化派出所侦办该案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20日,武致发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1月29日被逮捕。

2022年5月11日,王北凤得知武致发已被开庭审判的消息,便致电询问审判长温海霞,温海霞以王北凤没有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为由说:“判决书里头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内容,给受害人不需要发,你想要可以给你一份,不是必须给你发的”。

2022年5月12日,王北凤领取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22日制作的(2022)晋10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后,才知道武致发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

该案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

虽然王北凤并不知悉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武致发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材料和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指控武致发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但根据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22)晋10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的相关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就能疏理、阐明该案侦查、审查起 诉、审判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

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民警李鑫、王红林(辅警)侦办该案严重违法

    1.接受案件时,未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

2021年9月1日接受案件,2021年9月20日(案发20日)武致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1年10月21日(案发50日)才制作受案登记表(文号为2021000028),严重违反了《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第四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一)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之规定;

2.接报案件后,未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

2021年9月1日接受案件,2021年9月20日(案发20日)武致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1年10月21日(案发50日)才制作受案登记表(文号为2021000028),2021年11月20日(案发80日)才将武致发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严重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和《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在接到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应当做到:(一)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及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一)规范工作流程:2.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3.紧急情况处置。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之规定;

3.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未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2021年9月1日,王红林等人在山西省翼城县人民医院询问王北凤具体案情时,唯一目击证人李美玉生气地说:“好几个人打的,但我不知道叫啥,”当时王红林随身佩带的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作为证明武致发、武致财、史小勃三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始证据,王红林竟然未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未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公通字〔2016〕14号)第七条:“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和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及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之规定;

4.将犯罪嫌疑人武致财、史小勃转化为证人。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医院诊断王北凤的损伤为:“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右眼)、眼睑钝挫伤(右眼)、球结膜下出血、面部软组织伤、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左足趾腱膜牵拉伤。”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北凤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只是其右眼部位的损伤,其损伤的部位面部软组织伤、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左足趾腱膜牵拉伤”是谁殴打致伤的?四名证人中武致财、史小勃、史彩霞不但与武致发系近亲属关系,而且武致财、史小勃二人与武致发是同案犯,其证言之间互相矛盾、与其他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八十七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之规定;

5.武致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021年10月13日,王红林告知王北凤,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翼)公(司)鉴(伤)字[2021]093号鉴定书鉴定,王北凤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21年10月21日,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隆化派出所才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文号为2021000028),,至于该案是何时立案的,并未依法告知王北凤,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隆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武致发于2021年9月20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纯属无稽之谈,2021年9月20日,王北凤的是伤情还未鉴定,该案属于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尚未定性,该案既未受案也未立案,武致发是以什么身份、涉嫌什么罪名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武致发所谓的主动投案,是为了包庇同案犯武致财、史小勃,逃避法律制裁,严重违反了《刑事诉 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卫国栋审查起 诉该案严重违法:

检察官卫国栋对该案审查起 诉时,不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审查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阶段存在的上述违法问题,严重违反了《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 诉的案件,应当查明:(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五)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八)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十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之规定。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法官温海霞审判该案严重违法:

法官温海霞审判该案时,不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审查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阶段存在的上述违法问题,严重违反了《刑事 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 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 诉 讼 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条第一款:“法庭应当重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核实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

根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法官温海霞对该案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未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严重违法。

问责追责:

2022年是巩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开局之年,是推动政法战线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常态化制度化的关键之年,按照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总结会要求,巩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10项重点工作,推动彻查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与常态化扫黑除恶、“打伞破网”结合起来,严肃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等执法司法腐败案件,坚决查处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常态化运行12337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建立违纪违法线索转办、抽查机制,对执法司法问题与违纪违法问题交织的重大案件线索,政法单位与纪委监委“双专班”查办,既查纠执法司法问题,又查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

2022年6月25日,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动员部署会召开,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王小洪出席并讲话。会议强调,要强化突出违法犯罪打击治理。要用硬的拳头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中小学生等群体,针对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突出“快、准、狠”,坚决依法打击。

山西省公安厅部署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召开全省公安机关视频会议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孙洪山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全省公安机关要在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坚强领导下,扎实开展“百日行动”,迅速掀起凌厉攻势,确保全省政治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巩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开局之年,在推动政法战线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常态化制度化的关键之年,李鑫、王红林、卫国栋、温海霞承办该案公然无视党纪国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肆无忌惮、无法无天,藐视、挑衅国家法律,冒天下之大不韪,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抚伤痕,不严惩不足以护尊严,不严惩不足以儆效尤,不严惩不足以树法威。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枉法仲裁罪,……”的规定,恳请山西省翼城县纪委监委对李鑫、王红林、卫国栋、温海霞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以维护王北凤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尊严和神圣。

(相关证据材料附后)

 

免责声明:以上为来信全文刊登,内容未经完全核实,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只供参考之用。本网站及其雇员一概毋须以任何方式就任何信息传递或传送的失误、不准确或错误对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或项目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收益、预期利润的损失或失去的业务、未实现预期的节省)。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若在任何司法管辖地区供任何人士使用或分发给任何人士时会违反该司法管辖地区的法律或条例的规定或会导致本网站或其第三方代理人受限于该司法管辖地区内的任何监管规定时,则该等信息不宜在该司法管辖地区供该等任何人士使用或分发给该等任何人士。用户须自行保证不会受限于任何限制或禁止用户使用或分发本网站所提供信息的当地的规定。本网站图片,文字之类版权声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 一时间及时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责编:gongyi)